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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烟台市社保新政

2011-06-22 10:41:00    作者:夏丹   来源:水母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 就医
[提要] 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作为一名烟台人,我们的医疗保险待遇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为使大家能更清晰地了解《社会保险法》,特别推出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专题报道,并请山东省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医疗、工伤、生育几个险种进行仔细解读,让市民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没有工作也可参加医保

  我是一个普通居民,还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之内,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未成年人、大中专学校学生、老年人等非从业城镇或农村居民,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会公平、权利平等。

  烟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8年10月1日启动,凡是烟台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都在保障范围内。

  烟台增补调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5213种

  我在开发区一个企业工作,去医院看病、买药的报销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这些支付范围是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科学论证,将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安全、价格合理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而确保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烟台于2010年制定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将307种国家版药品和216种山东省增补类药品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增补调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5213种,现在2010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已经出版发行并实施。

  老公有生育险老婆生小孩可报销

  我是芝罘区一个企业的男职工,我有生育险,我对象没有工作,那她生孩子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解决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问题。这改变了部分统筹地区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我每次住院,老是自己要先垫付现金,有时为了报销医药费的事情,跑来跑去,十分麻烦,新法有无便民的规定?

  答:针对医疗费用报销麻烦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既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少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烟台对异地安置(工作)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也作出规定,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到医疗保险事业处登记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发生医疗费用后,将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治疗明细交给原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在规定日期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结算。

  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是一名已经生育了的职工,为什么还要参加生育保险?新法中,对生育保险参加人员范围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必须强制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通过建立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和配偶提供生育保险的保障,这是每个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先行垫付让受伤劳动者不再“伤无所医”

  我是一名老工伤人员,新法中对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有什么新规定?

  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首先,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另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标准。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第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上述三项,待省、市明确贯彻实施细则后,即可实行。

  医疗保险可退休时一次性缴足

  我是烟台一家困难企业的老职工,退休时,不到缴费的最低年限,退休后还能报销医疗费用吗?

  答:《社会保险法》对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作出规定,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在烟台,从2007年1月1日起,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从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补齐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达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须由职工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按4.5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夏丹)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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