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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财政将贴息公租房建设 贴息率原则不高于3%

2011-11-27 08:20:00    作者:刘红杰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租房 财政贴息 我省 财政部门 暂行办法
[提要]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纳入山东省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使用银行贷款的公租房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审查合格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照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额,下达贴息资金预算。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记者 刘红杰)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纳入山东省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使用银行贷款的公租房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
  根据《暂行办法》,贴息资金为无偿资金。已享受政府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和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公租房项目贷款,不再享受本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的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总规模和申报的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3%。公租房项目贷款贴息期,从银行贷款计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或交付使用之日止,贴息期限不得超过3年。少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天数)计算贴息。
  贴息资金的使用,按照“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符合本规定贴息资金条件且承担公租房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和签署意见等,报经项目所在地公租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照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额,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贴息资金可拨付给公租房主管部门或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未经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延长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一律不予贴息。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贴息资金,或重复使用政府扶持的其他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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