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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应自行纠错

2011-11-27 07:11:00    作者:李占江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司法鉴定机构 条例 鉴定实施 司法鉴定结论 帮助伪造证据罪
[提要] 据介绍,此次颁布的《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纠错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到“鉴定复核制度”,即鉴定完成后,鉴定文书送达之前,机构必须进行内部复核。

  □ 本报记者 李占江

  本报通讯员 郝磊

  司法鉴定意见在业界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官司输赢。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下称《条例》)已在11月25日闭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条例》有哪些新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专家。

  重新鉴定应当不低于

  原鉴定机构资质

  记者了解到,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机构不规范等原因,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信任而导致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并不鲜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江守涛告诉记者,在前期的立法调研中,就碰到过青岛的一个案子,因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信任,重复作鉴定,一个案子最后出具了11份鉴定意见书。

  江守涛告诉记者,即将于明年“五一”施行的《条例》,在堵住“多头鉴定,久鉴不决”口子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对重新鉴定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且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才能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有缺陷的,应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此外,《条例》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条例》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就是说委托人可以不用再找其他鉴定机构,而是由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提供咨询意见,这些专家都是在相关领域技术性非常强的人,能保持咨询意见的独立、公正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副处长王忠泉说。

  首次提出司法鉴定机构

  自行纠错制度

  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鉴定结论,如何保证其准确性和公信力?

  据介绍,此次颁布的《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纠错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到“鉴定复核制度”,即鉴定完成后,鉴定文书送达之前,机构必须进行内部复核。

  “这属于鉴定实施程序的一部分,鉴定文书送达之前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机构中的其他鉴定人进行复核,在此后才能签发、送达。”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侯黎明告诉记者,这种自行纠错、内部鉴定复核,同严厉的惩罚机制一起,有利于防止和避免错误鉴定,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条例》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条例》作此规定,也是防止当事人因鉴定人过错造成损失时,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侯黎明解释说。

  “对于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为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江守涛解释说,“但鉴定文书出具后,如果是委托人没有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也会撤销鉴定文书,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首次把司法鉴定管理职能

  下放到县

  如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管一直是个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自2005年以来,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很多机构租用医院两间房就能开起来。如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规范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介绍,《条例》的另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司法鉴定管理职能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一级。“此前只有司法部和省级司法部门才有管理职能,而从工作实践上看,多数鉴定机构设在基层,单靠省级司法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县(市区)有了管理职能后,可实现更有力的监管。”侯黎明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已经分别发展到236家和2624家,年办理鉴定案件8万余件。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条例》还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且有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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