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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工作时受伤 公司担责八成

2012-05-22 16:29:00     作者: 化玉军 李宝然 王林林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受伤雇员 公司 承担八成责任
[提要] 上班时为公司运送塑料筐,谁知卸筐时,不慎摔倒,右足跟部受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呢?1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为受伤的雇员承担八成责任,赔偿37771.90元。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宝然 王林林) 上班时为公司运送塑料筐,谁知卸筐时,不慎摔倒,右足跟部受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呢?1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为受伤的雇员承担八成责任,赔偿37771.90元。
  某食品公司下设莒县某村一食品加工点,从事蔬菜加工。该加工点由宋某负责,该食品公司以其车辆往返运送塑料筐等加工工具,通过宋某向工作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派员对该加工点的加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
  2010年春开始,柳某(女)受雇在该加工点从事蔬菜加工工作。当年9月20日上午,柳某在蔬菜加工过程中,到该食品公司运送塑料筐的车上卸塑料筐时,不慎摔倒在车下,致右足跟部受伤。
  柳某在镇卫生院被诊断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又去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2271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1年7月7日,柳某因手术取出骨折内固定物,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4966元。在柳某住院,由她从事大型货车运输工作丈夫请假照顾。
  之后,由于柳某和该食品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柳某将该食品公司诉至莒县法院。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在该食品公司下设的莒县某村食品加工点,使用该公司的塑料筐等工具,按照该公司的安排要求和管理监督从事蔬菜加工工作,领取该公司发给的劳动报酬,其关系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柳某与该食品公司形成雇佣关系。
  该食品公司作为柳某的雇主,对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形成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该食品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由该食品公司赔偿柳某总损失的80%为宜,其余损失柳某自行承担。
  于是,莒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该食品公司赔偿柳某总损失的80%即37771.90元。
  一审判决后,该食品公司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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