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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今日实施 单位不缴社保可从银行账户扣

2011-07-01 11:19:00    作者:记者 陶相银 孙丽乐 通讯员 刘元娇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社保法 实施
[提要] 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从今天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这些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些新法规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 陶相银 孙丽乐 通讯员 刘元娇

    最刚性规定:单位不缴费可强制征缴 最灵活举措:养老、医疗保险异地能“漫游” 最公平“取消”:养老金不再一次性领取 最盼望政策:社保体系覆盖城乡

    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从今天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这些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些新法规进行了解读。 

    最刚性规定:单位不缴费可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帐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保经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读:用人单位欠缴员工保险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部分用人单位的确存在经营困难、频临破产等客观原因,无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保险意识淡薄,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保险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保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束手无策,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法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强制追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灵活举措:养老、医疗保险异地能“漫游”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比如说,一位市民已经在威海缴纳了14年的养老保险,却因工作调动需要去烟台工作,按照之前的规定,他需要到烟台的新单位重新参保,还得再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他的养老保险将跟着“主人”直接转到烟台市社保管理部门,可以继续参保,只需继续缴纳1年的保险费,就可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了。医疗保险也是如此,同样可以异地转移。这种异地统筹,不仅免去了市民的奔波之苦,减轻社保部门的工作压力,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最公平“取消”:养老金不再一次性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关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按照此前的规定,养老保险费缴纳必须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方可享受待遇;缴费不满15周年,会被终止养老关系,将个人账户退回,即参保人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8%部分。还有一些地区要求必须连续缴满15年,不足15年或有间断情况,参保人也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的8%部分。这一办法,把一部分参保人挡在了社保大门之外,而且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该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社会保险法》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最盼望政策:社保体系覆盖城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成,覆盖了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全体农村居民,唯独未就业的城镇居民一直是空白。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家将于7月1日起开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提供了保障。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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