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出台

2017-07-04 09:52:00 来源: 莱芜新闻网 作者:

  7月3日,记者从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关于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增设的费用主要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承担,电梯将来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首先要由业主来承担。另外,业主也可以按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为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政府实施一定的财政补助,期限为2017年至2019年。其中在2017年开工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加装的电梯,按每台加装电梯工程造价的40%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补助最高25万元。

  关于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农高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开展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合法建设指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已取得规划验收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遵循政府指导、分级负责;区级审批、属地管理;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友好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可按单元(梯)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征得产权单位书面意见。

  (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加装。

  (四)加装的电梯应在既有多层住宅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并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职责分工

  市、区分别成立由建设、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国土、消防、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开展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度制定、政策指导、难题破解、资金扶持、部门协调及指导、督促区级开展工作;各区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平台建立并公布电梯供应商及设计、监理等机构名录库,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加装电梯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加快手续办理,协调推进加装电梯项目实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业主的政策宣传、矛盾调处、见证备案等工作;协调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予以协助。

  四、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协调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电梯型号、施工方案及资金概算等。实施主体根据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拟加装电梯住宅楼的各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15日,实施主体应当对上述公示情况进行委托公证,或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见证。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该住宅楼其他业主和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已协商解决,公证或见证方出具公示意见,实施主体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并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住宅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备案。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实施主体持既有多层住宅规划验收手续或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住宅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市规划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应到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变更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查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涉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实施主体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七)产权面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将加装电梯及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参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三)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四)为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实施财政补助,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7年至2019年。

  在2017年开工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加装的电梯,按每台加装电梯工程造价的40%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补助最高25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持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各区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七、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需加装电梯小区应完善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防止因停电造成乘客被困风险;电梯的大修及维护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其他住宅或非住宅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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