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今起可办理医保门规定点变更手续
如门规参保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合并“肝硬化”、“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合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报3月25日讯(见习记者 王晓菲记者 白鹏飞)记者今天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自3月26日起至3月31日,可办理2013医疗年度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门规参保人”)可持门规医疗证、职工医保卡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做变更的门规参保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可在原定点机构继续治疗。
据了解,2013年度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规参保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特殊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可放宽选择。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门规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如门规参保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合并“肝硬化”、“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合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病种的,合并病种应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有需要变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参保人,可持门规医疗证、职工医保卡,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建立病历资料,无需再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对于增加选择定点专科医院的门规参保人,应到其所选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如其在增加选择定点专科医院的同时,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的,则门规参保人应在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同时患有Ⅰ类病种和其他门规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如选择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Ⅰ类病种,可到所选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其他门规病种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但原定点医疗机构为三级综合性医院的,则需将其他门规病种一并转入。如其需变更原定点医疗机构的,则应在新增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门规参保人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医保卡办理变更,同时做好登记,并由本人最后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登记情况做好存档以备查验。对处于医保卡挂失期的门规参保人,需先携带医保卡挂失单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业务大厅二楼门规窗口开具丢卡证明,待审核后再到其所选的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规定的登记办理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登记,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登记,则需回原登记定点撤销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新的变更登记。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制度调整完毕,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让广大市民详细了解政策调整细则,本报记者专访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自4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作逐步调整完善,门规病种按治疗特点划分为四类,取消Ⅰ类病种的四种大病的起付标准,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济南门规病种分级差别起付 避免大医院扎堆
不管大病小病都喜欢到大医院去看,这是省城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其他诸如社区门诊等医疗资源却遭遇冷落。小病占用了太多的资源,就会影响大病患者就医。定点医院起付线调整后,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一倍调整至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调至600元,增加了200元,而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下调100元。这意味着小病想要占用三级医院的资源,参保人就得自己多掏腰包。
据了解,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Ⅰ类和部分Ⅱ类病种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疾病的,定点选择可适当放宽。“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