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2 07:10:00 我要评论
高超 赵树行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滨州5月1日讯(通讯员 高超 见习记者 赵树行) 近日,滨州惠民县胡集法庭受理一起民事案件,女方有外遇,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认定事实以后,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方付给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2006年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婚后乙女生育一男孩。甲男出国务工,回家次数较少,乙女与邻村男子丙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过一段时间。2011年12月份,甲男从国外归来,回家后正巧把乙女与丙某抓个正着。
2012年3月份,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女同意与甲男离婚并抚养孩子,但要求甲男支付抚养费,且不同意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经鉴定,该男孩并不是甲男的孩子。
法院在认定事实以后,依法判决甲男与乙女离婚;男孩由乙女抚养,甲男不支付抚养费;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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