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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姆偷雇主家金饰品因归还赃物被判缓刑

2011-05-19 13:28:00    作者:赵壁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 姜某 雇主家 盗窃罪 千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提要] 女保姆趁雇主家中没人时,从壁橱里偷出3件千足金饰品。法院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近日,法院判决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报5月18日讯(通讯员 叶达 记者 赵壁) 女保姆趁雇主家中没人时,从壁橱里偷出3件千足金饰品。雇主识破保姆的盗窃行为后报了警。近日,崂山法院判决女保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年近50岁的中年妇女姜某是平度人,几年前来到青岛打工,给崂山区海安路某小区一户人家当保姆。2010年7月23日上午,姜某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趁家中无人之机,从卧室壁橱内偷走千足金黄金百岁金锁1件、千足金黄金观音1件、千足金黄金手镯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112元。因雇主识破了姜某的盗窃行为,后来姜某将偷走的3件千足金饰品归还。2010年8月9日,姜某的雇主报案,公安人员依法将姜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姜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犯盗窃罪,到案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4月13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姜某盗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姜某自愿认罪,归还赃物,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近日,法院判决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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