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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市场四大黑幕:欺诈炒作行贿贪污

2011-08-19 07:55:00    作者: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拍卖企业 艺术品拍卖 艺术品拍卖公司 艺术品鉴定 中拍
[提要] 近段时间以来,艺术品拍卖市场频频被曝光,一些拍卖公司知假拍假、联手做局,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四大黑幕。陈兴保等专家认为,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

□周 宁 李德欣

  近段时间以来,艺术品拍卖市场频频被曝光,一些拍卖公司知假拍假、联手做局,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四大黑幕。业界人士疾呼:须重拳整治艺术品市场拍卖乱象,保护书画家的知识产权、维护收藏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行业健康发展。

  “天价拍品”四大黑幕

  文化部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常

  务副秘书长陈兴保等认为,“天价拍品”的背

  后,不同程度地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不法行为。

  ——— 欺诈。韩美林说,一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署名自己的伪作,很多买家倾其一生的积蓄,买到赝品后纷纷找他控诉,他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韩美林多次发律师函要求撤拍赝品,但大都遭拒。“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说。

  ——— 自我炒作。“一些书画作者自卖自买,幕后雇‘托儿’以高价买回自己的作品,而这一高价将成为二次拍卖流通的参考价格。”收藏爱好者年泽昌告诉记者。

  ——— 洗钱行贿。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举例说:“有的行贿者利用拍卖平台,鼓动受贿者送拍家中的赝品,而后与拍卖方和买受人联手做局当真品拍得高价,从而把黑钱洗白、完成行贿。”

  ——— 贪污。某国企负责人(买家)以企业行为投资竞拍艺术品,与熟悉的拍卖人和买受人事先定好成交价,而后在拍卖会上哄抬拍价,从而贪污差价部分。中拍协叹“无力监管”

  张宁表示,当前,“虚假鉴定”、“知假拍假”、“虚报

  成交额”已成为拍卖公司的三大毒瘤。从委托人(卖

  家)到拍卖方再到竞买人(买家)都可能成为假拍的共

  谋者。 工商部门和中拍协的数据显示,国内四大

  拍卖公司“保利”“嘉德”“翰海”“匡时”均存在“2010

  年对外公布成交额推算的佣金收入与其实际主营收

  入严重背离”的情况。曾多次代理拍卖诉讼案件的艾

  连庆等律师认为,这有两种可能:“要么涉嫌偷税漏

  税,要么涉嫌虚假宣传。”

  针对愈演愈烈的假拍乱象,中拍协会长张延华

  坦陈,因为缺乏监管权,中拍协每次接到举报只能

  给工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等致函协助核查,但总

  是石沉大海,收效甚微。 此外,由于中拍协所辖

  会员(拍卖公司)每年都要向协会缴纳费用,一些拍

  卖“巨头”老总还在中拍协担任要职,难免“吃人嘴

  短、拿人手软”。记者了解到,目前,中拍协已掌握

  所辖多家拍卖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或虚假宣传的税

  表证据,但迟迟不肯向社会公开。

  “自律公约”形同虚设

  针对假拍事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今年6月10日召开情况通报会,并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公约规定:不拍前收费、不知假拍假、不虚假宣传、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然而,在公约发布后的第二天,国内四大艺术品拍卖公司之一的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公司就在“2011年夏季拍卖会”上公然拍卖已经被原作者韩美林认定为赝品的画作。拍卖会的预展图录上显示,假冒韩美林的画作《旺兔》、《小狐》、《猴》以及雕塑《奔牛》赫然在列。“广州嘉德”官网显示,这几幅作品均已上拍,其中,《奔牛》以78200元成交,《旺兔》、《小狐》和《猴》流拍未成交。

  韩美林看到图录上的赝品后哭笑不得,当场给记者拿出原版画作进行对比。他非常气愤地说:“在拍卖前,嘉德负责人曾亲自到我家拜访,求证这些作品的真伪,我当场表示这些全是赝品,要求撤拍,但没想到最后还是上拍了。”

  重拳整治迫在眉睫

  张宁建议,西方一些国家的职能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准入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我国可借鉴国外做法,设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文化督察部门联合监管拍卖企业。

  张延华表示,中拍协希望与工商、税务、商务、民政、文化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手监管。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陈兴保等专家认为,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拍前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针对拍卖法的修订,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等专家提出三条建议: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由只针对拍卖企业到涵盖卖、拍、买三方在内的拍卖行为;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刘宝才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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