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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内部退养、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等问题等进行了明确。
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
按企业缴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则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对驻济省属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问题方面,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职业年金,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符合一定条件
可按事业单位待遇内退
《意见》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据悉,该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发放?根据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关于内部退养问题,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据此,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与此同时,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不进入转制单位
可提交辞聘申请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
该意见还特别提出,对于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如何补偿?本人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费用的列支方面,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推动企业做强做优
实现保值增值
在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方面,意见指出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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