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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1月22日讯(记者 李立红 通讯员 任翔)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首例“套路贷”案件。三名被告人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以多种“套路” 诈骗、敲诈勒索十余位被害人,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三人十到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与办理该案的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员额检察官王丹丹介绍,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某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员额检察官王海生说,以受害人张某明为例,2017年11月20日,三名被告人向巨野县某村村民张某明发放贷款15000元,实际支付11548元。在张某明交付五次利息后,三人以车辆GPS显示拆除报警违约为由,于2017年底的一天夜里,将张某明的汽车开走,之后出尔反尔,分三次分别以本金15000元、“拖车费”5000元、“GPS装备毁坏款”45000元的名义,共计索要65000元,之后才将车辆返还。
自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三名被告人以上述“套路”作案十次,诈骗金额超35万元,敲诈勒索金额16万元,共计51万余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介绍,此案系菏泽市破获的首例涉恶“套路贷”犯罪案件。“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较强的震慑作用,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员额检察官任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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