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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济南市公布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具体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17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住房公积金2016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17年计划安排的报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部分公积金政策调整等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济南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心设7个处,3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46人,其中,在编86人,非在编6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3914家,实缴单位19588家,净增单位2836家;新开户职工16.26万人,实缴职工136.41万人,净增职工2.55万人;缴存额198.92亿元,同比增长11.61%。2017年末,缴存总额1373.97亿元,同比增长16.93%;缴存余额596.4亿元,同比增长8.8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相同。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50.34亿元,同比增长17.9%;占当年缴存额的75.58%,比上年增加4.03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777.57亿元,同比增长23.9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2万笔84.1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6.98%、49.5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4万笔73.27亿元,电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4万笔1.97亿元,济钢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76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2万笔8.15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2.12亿元。其中,市中心44.12亿元,电力分中心1.99亿元,济钢分中心2.19亿元,铁路分中心3.82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53万笔752.06亿元,贷款余额451.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97%、12.6%、7.6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5.69%,比上年减少0.8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为14家,与上年相同。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发放额及回收额。2011年至2013年共向中大南棚改安置房和文庄公租房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10亿元,贷款本息于2014年8月全部收回,2017年末无项目贷款余额。
(四)购买国债:2017年,无国债交易及回收行为。2017年末,国债余额0.34亿元,与上年持平。
(五)融资:公积金中心无融资行为。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47.09亿元。其中,活期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8.15亿元,1年以上定期64.04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74.7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5.75%,比上年减少0.8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179364.55万元,同比增长5.52%。其中,市中心128830.81万元,电力分中心18859.31万元,济钢分中心5138.11万元,铁路分中心26536.32万元;存款利息36503.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42851.14万元,其他9.5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00279.02万元,同比增长2.29%。其中,市中心75063.53万元,电力分中心8713.54万元,济钢分中心2862.49万元,铁路分中心13639.46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6901.27万元,归集手续费6595.5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680.97万元,其他101.2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79085.53万元,同比增长9.91%。其中,市中心53767.28万元,电力分中心10145.77万元,济钢分中心2275.62万元,铁路分中心12896.86万元;增值收益率1.37%,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238.5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234.8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9612.15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48.7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0923.5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30923.51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1581.9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7191.9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302547.01万元,电力分中心63234.23万元,济钢分中心20149.03万元,铁路分中心81261.6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3286.76万元,同比增长18.07%。其中,人员经费1376.19万元,公用经费240.97万元,专项经费1669.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872.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10.37万元、73.27万元、1588.76万元;电力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4.45万元,均为公用经费;济钢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79.0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81万元、65.02万元、78.18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0.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30.01万元、18.23万元、2.6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101.89万元,逾期率0.24‰。其中,市中心0.22‰,电力分中心0.01‰,济钢分中心1.33‰,铁路分中心0.3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7238.57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7.42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1581.95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03%,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2%。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已全部回收。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3392.07 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6.93%、1.9%和11.6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29%,国有企业占12.06%,城镇集体企业占7.73%,外商投资企业占0.7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3.7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29%,其他占1.1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9.59%,国有企业占18.84%,城镇集体企业占1.24%,外商投资企业占1.3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3%,其他占0.43%;中、低收入占94.61%,高收入占5.3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44%,国有企业占8.41%,城镇集体企业占0.65%,外商投资企业占1.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3.7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61%,其他占1.65%;中、低收入占99.17%,高收入占0.83%。
(二)提取业务:2017年,39.5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0.3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8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2%,租赁住房占1.25%,其他占1.1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9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5%,其他占1.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9.72%,高收入占10.2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19.7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5%,比上年减少7.5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2564.3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6.57%,90-144(含)平方米占62.88%,144平方米以上占10.55%。购买新房占91.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6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8.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1.8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7.0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0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4.25%,30岁-40岁(含)占48.14%,40岁-50岁(含)占20.77%,50岁以上占6.84%;首次申请贷款占61.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8.2%;中、低收入占95.5%,高收入占4.5%。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744笔38974.3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1597.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6224.8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没有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累计试点项目 2 个,发放贷款额度10 亿元,截止2014年已回收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1.55%,比上年减少51.3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999元。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8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640元。所有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2.提取政策: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维修资金政策。
3.贷款政策:实施“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贷款政策。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贷款,贷款政策不变。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虽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禁止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职工家庭和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60%。非济南户籍在我市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及我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济南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服务改进情况
1.提供延时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午休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为办理业务的职工提供服务。
2.简化材料:提取业务取消材料复印件;取消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审核盖章环节,职工不再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办理公积金同城个人账户转移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不再要求转出单位加盖公章。
3.流程优化。提取实现直联支付,做到 “柜面审核,资金即时到账”。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实现“窗口一次签约、资金每月自动到账”。建成启用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住房公积金 “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创新抵押登记费用统一结算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房屋抵押业务实行市登记中心先免费办理业务、公积金中心后统一结算付款的快捷操作模式,节省了借款人先缴费后到公积金中心报销费用的步骤。公积金服务大厅配置查询机,职工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信息。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新一代贷款核心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获选“智慧城市示范工程”,实现了核心系统建设、服务平台优化、审批电子化、系统迁云。全面完成基础数据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双贯标”工作,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运行。
(四)所获荣誉:
1.公积金中心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
2.公积金服务大厅保持省工人先锋号、省青年文明号、市工人先锋号。
3.计划财务处获得市巾帼文明岗称号,公积金中心 1人获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2人分别获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二等功和三等功。
(五)行政处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欠缴公积金行为,共计金额224002.74元。(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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