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3月27日,青岛市全面启动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制度,青岛市工商局正式发布并解读了《合同格式条款公示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青岛市格式条款公示监督信息系统”同步上线运行。依据《公示办法》,房屋汽车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旅游合同等8大类格式条款,应由经营者在工商局公示系统平台上公示,接受市场监管、法律专家、市民消费者的监督和审查。下一步,青岛将以旅游、房地产、网络购物三个领域作为重点,分阶段推广格式条款公示监督工作。
强力除“霸”防纠纷
亮合同条款接受三方监督
根据《公示办法》,“格式条款公示制度”是指,商家在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消费合同时,先将格式条款通过青岛市工商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展示,接受政府部门或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比如,小王新开了一家火锅店,想通过签署合同发展一批会员,所用的格式条款稍不留神可能成了“霸王条款”,不仅埋下了引发消费纠纷的“地雷”,还有被曝光划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的风险。有了“格式条款公示制度”,小王可先将合同在青岛市工商局的网站上公示,接受工商部门的审查和指导,确保合同条款公平有效。
“公示制度不仅可以防止经营者采用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还可以帮助企业排查出侵权违规的风险,从源头上规范合同,铲除‘霸王条款’。”青岛市工商局副局长王亮介绍,市工商局研发的“格式条款公示监督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系统,上传合同进行公示,将接受三方监督。
首先是工商和市场监管方面,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法律服务机构和专家审查意见,对企业提报的合同提出指导意见或修改建议。第二是法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通过系统审查企业提报的合同文本,提出意见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第三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可检索查询公示系统公示的合同文本,对企业上报的合同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提出自己的建议,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此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公示的合同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结合社会监督意见,总结归纳常见不公平条款,不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帮助企业和消费者规范合同行为。
工商点名8大类
今年先从3大消费领域推进
《公示办法》规定,8大类的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通过市工商局网站进行公示。分别是房屋、汽车买卖合同;物业服务、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合同;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有线电视、邮政、快递、通信服务合同;个人住房、汽车、装修等消费类贷款合同;旅游、客运合同;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市工商局同时鼓励其他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提供方将其采用的格式条款通过市工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工商局副局长王亮解读表示,此次全面启动格式条款公示监督,是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搭建政企沟通平台的有力措施,也是推进青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安全消费环境的重要举措。企业通过系统上传格式条款接受公示和监督审查,可以规范自己的合同签约履约行为,提前预防和避免合同争议纠纷;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反馈自己的监督意见,帮助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管部门组织法律专家进行评审,组织监管力量对企业进行抽查,参考群众意见实施靶向监督,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根据推进计划,2018年,首选房地产、旅游、网络购物三个热点领域进行集中公示。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旅游发展委提供的企业底数、预售项目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分区域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法律服务团队和行业专家进行审查,指导企业修正不当条款,保障格式条款的公平公正。
商家拒不公示?
将承担6大后果,还丢了客源
半岛记者了解到,合同格式条款公示无需跑腿,可在网上瞬间完成,不会造成企业负担。如果应当进行公示,却不进行公示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进行修改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6大措施:约谈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开需修改的格式条款和修改建议;通过新闻媒体点评格式条款,发布消费合同警示,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通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取消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经公示或经建议修改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对重点公示领域内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条款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处罚结果将面向社会通报,并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相关信息还将报送‘信用青岛’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王亮表示,公示信息是面向全社会公开的,消费者可依据公示信息来选择商家,随着公示制度的推广,那些拒不公示的商家将面临丢失客源。
■新闻延伸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公示办法》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商业广告、宣传材料、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将本应由双方协商完成的部分事先单方进行设定,视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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