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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二被告须修复涉案被污染土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6日发布: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该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被告高某某、俞某某交纳鉴定费3万元。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该案是青岛法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青岛首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依法判决,是青岛加大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力度的新的“里程碑”;也重重警示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高某某在城阳区某社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被告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某负责带领工人上班,并负责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青岛市中级法院受理这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进行公告并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主张二被告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青岛中院委托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作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报告认为:高某某、俞某某一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尤志春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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