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定点门诊药店最新准入条件公布 4月起实施

2018-03-27 14:42:00 来源: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作者: 刘佳旎

  青岛出台新办法对医保定点门诊、药店加强规范——

  定点门诊放宽准入条件

  定点药店分三类管理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青岛市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定点门诊的准入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门诊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将按经营范围分三类管理,新增定点申请自4月1日起受理。

  定点门诊准入条件放宽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新办法对定点门诊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所有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门诊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同时,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了规范,明确门诊医疗机构及其在职人员应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不少于3个月。

  根据新办法,定点药店实行分类管理,按经营范围将零售药店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仅限经营准字号药品、计划生育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等医药用品;B类除经营医药用品外,还可经营保健食品(国食健字类)和保健型营养品等;C类为开展特供业务的零售药店。除明确了分类经营范围,新办法还对A类、B类定点药店的执业药师、药师、营业人员等人员参保缴费做出了规定。另外,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化管理。

  药店销售食物日用品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新办法建立了“负面清单”,规定了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有关情形:

  一是同一法人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二是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未满2年的;

  三是有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四是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是聘请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六是申请单位的软硬件供应商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入黑名单的等。

  此外,定点药店含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是连锁零售药店的所属门店为非直营店的;

  二是同一连锁机构中因信息系统漏洞、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管理原因导致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三是销售食物、化妆品、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的;

  四是本店无执业药师、实行远程审验处方的,无参保缴费从业人员的;

  五是经营地址同一门牌号下,有其他经营项目的(在大型商场、超市设立的除外)等。

  定点申请可网上办理

  新增定点申请自4月1日起受理,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理。新办法规定,定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

  拟申报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网页,并在相关模块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反馈至申请单位,并将每季度定点单位名单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单位可自行查阅和打印电子定点服务协议。

  下一步,定点变更、续签、新增POS申请等业务将逐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实现“四级网办”。

  据市社保局社会保障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定点管理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应于协议期满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服务协议终止,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续签协议。逾期未办理续签或续签未通过的,暂停社保卡金拨付业务,超过6个月未续签协议的停止社保卡刷卡业务。协议管理期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体发生变更的,协议终止。

  (记者 刘佳旎)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