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烟台

"村干部"竟是"黑老大" 山东剿灭一涉黑犯罪团伙

2011-04-28 07:57: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山东莒南一80后村主任吸纳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年,买镐把、钢叉、迷彩服、假军牌等组建“私人武装”,在当地强推“圈地运动”,制造“钓鱼惨案”,充当“地下钱庄”,成为当地社会的一大“毒瘤”。

  山东莒南一80后村主任吸纳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年,买镐把、钢叉、迷彩服、假军牌等组建“私人武装”,在当地强推“圈地运动”,制造“钓鱼惨案”,充当“地下钱庄”,成为当地社会的一大“毒瘤”。

  经过警方4个多月的调查,4月20日,文某涉嫌组建涉黑团伙被缉拿归案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长达64页,共3.5万字。

  确立“江湖地位” 组建“私人武装”

  文某,男,1981年出生于莒南县汀水镇王家沟村,1998年至1999年先后因盗窃、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2002年,释放后的文某纠集另外7人结拜为“把兄弟”,文某排行老三,人称“三哥”。他们又先后吸纳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年加入其中。不久文某就因胆子大、脑子活、会笼络人心,确立了团伙“老大”地位。

  2007年,文某采取威胁、利诱等手段,成功竞选王家沟村村委主任。团伙成员的事情一般都由文某出面摆平,团伙的收益、分配更是由他一手操控,其手下也对他唯命是从,甚至个人崇拜。

  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成员的江湖气息浓厚,除了称兄道弟各有绰号外,最明显的特征是外出时经常戴着墨镜,且大多都有文身。为维护团伙的“安全”,文某安排手下购买了镐把、钢叉、腊条棍、迷彩服、假军牌等“制式武装”,并从外地秘密购买了两把长管猎枪。

  2008年,“青临高速”在莒南汀水一带施工,为控制公路的供料和施工,文某先后吸纳一批成员加入,发展成有20余名骨干成员和马仔的涉黑犯罪组织。其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等级分明,并有明确的内部分工。所有大事均由文某说了算,其妻负责日常事务和收支记账,有几名马仔住在文某家中,负责协助文某处理团伙事务,并保护其一家人的安全。

  强推“圈地运动” 实施“非法敛财”

  在几年的扩张中,文某团伙抢占了汀水及其周边乡镇众多的土塘、石塘、鱼塘,垄断了所有能够涉足的大小市场,此外打着“租赁”的旗号将供电站等一些单位的大院骗到手后,就不再提租赁费的问题。

  文某等人强令周边多个村的石塘承包户每卖一拖拉机石头就交给他一定数额的“保护费”,并同时安排手下在公路上对买石头的拖拉机进行计数收费,后石塘承包户不堪重负,低价出让,汀水镇全部石塘落入文某之手。为阻止外地石头销往汀水一带,文某安排手下外出查看,只要发现外地来卖石头的,就命人前去驱赶,一些没来的及走的,拖拉机就被砸烂。通过各种手段,文某等人逐渐垄断了汀水一带的石料市场。

  2007年,青岛胶南市的王某在汀水镇投资经营校车,接送汀水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上学、放学。一年后,文某等人看到校车生意有利可图,遂胁迫王某的家人和司机,不准再继续经营校车,还要求王某将价值12万余元的校车以10万元低价卖给他,后却又只付给9.6万元。仅校车一项,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文某等人就牟利11.3万元。

  据公安机关调查,文某犯罪组织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仅现金就达61万余元。而至案发时,文某已积累了相当的资产:在206国道沿线拥有一座两层楼房及占地两亩多的大院,在河东区购置了楼房一套,买下价值200余万元的沿街大院一个,家中有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福特嘉年华轿车、两辆面包车。

  奉行“远近通吃” 制造“钓鱼惨案”

  2009年12月份,马某等人在汀水镇中学东侧的土塘拉土修建高速公路,文某团伙派出一名手下前去挑衅,在双方发生争执、撕扯后,文某立即纠集一批手下驾乘三辆车赶到现场,找到马某等四人进行“教训”,并持镐把将一辆拉土的翻斗车当场砸毁。直至事后土塘老板找到文某求情,并买了大量礼品道歉,文某等人才罢休。

  该村白某等人向上级反映村里的经济问题,2009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文某犯罪团伙中的王某带领多人持镐来到白某家门口,威胁白某并殴打白某的家属,将白家大铁门砸坏。后在他们酒后返回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三人发生刮擦,王某等人随即再次大打出手,并向三人索要现金两万元。在等其家人送钱的过程中,王某等人多次殴打受害人,并在文某指使下,将三人押到汀水镇一宾馆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7小时之久。

  2008年7月26日下午,文某团伙的4名成员到日照市莒县夏庄镇南马坡村的鱼塘钓鱼,鱼塘承包户朱某怕他们钓鱼会影响自己养殖的鱼苗生长,前去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几名成员返回汀水镇后纠集十余名青年携带镐把等工具,分乘两辆面包车来到朱某所开的“龙腾饭店”内,致饭店内的朱某夫妇以及辛某夫妇全部受伤,同时将饭店内的冰箱、电视、玻璃等物品砸得一片狼藉。

  充当“地下钱庄” 牟取“暴利回笼”

  文某犯罪团伙在非法牟取一定经济利益后,开始放高利贷进行“利滚利”。2006年5月,莒县刘官庄镇的于某从文某处借债30000元,后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而离开家乡。当年农历腊月,文某等人从外地将于某抓回并带至汀水镇一旅馆看押拘禁。两日后,因于某仍无法还款,团伙骨干王某向于某背部猛击一棍致其倒地,后又将于某带至沂南县杨家坡镇高阜庄村村东一水库,逼迫于某脱光衣服进入结冰的水中达半个多小时,同时逼迫于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催还欠款。后于某的家人被迫凑给文某10000元钱,并由另一中间人担保,剩余欠款给文某打欠条,于某才被释放。

  2007年冬天,石莲子镇的梁某因急需用钱,向文某借高利贷20000元,定好日息120元(月息18%),10天一付息,文某开走梁某的一台装载机作为抵押。2008年农历正月初十左右,梁某与文某结清借款,文某共收取本息27000元。在借款期间,文某私自将梁某的装载机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只付给梁某18500元钱,将剩余的18500元占为己有。

  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警方调查掌握了文某团伙的部分犯罪证据。2010年10月15中午,当文某和他的13个弟兄在汀水镇一个饭店吃饭时,公安民警突然闯进,将他们擒获。随后,团伙的其他成员也纷纷落网。今年4月20日,山东莒南县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称,文某涉黑团伙犯罪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高娜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