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1 11:22:00 我要评论
秦雷 来源:中华泰山网俩烟民在商场内施工时,嘴里却在吞云吐雾,依法受行政拘留3日,这成为卫生部5月1日出台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后,宁阳警方查处的违反禁令吸烟第一案。
8月29日上午,宁阳县公安局文庙派出所联合县消防大队对城区华联商厦进行消防检查,当检查人员行至商厦三楼服装专卖区时,发现这儿烟雾缭绕,空气中弥漫着一股强烈刺鼻的烟味。检查人员随后在商场三楼北侧的婚纱摄影装修工地上,发现两名男子正一边干活一边悠闲地吸着烟,空气中那股刺鼻的气味就是从他们这儿散播出去的。看到这一幕,民警立刻上前,指着墙上“禁止吸烟”的标识劝阻他们。
两名吸烟的工人被带到派出所询问时,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将这俩工人行政拘留3日。
警方提醒烟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场所吸烟,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公共性,烟民对公共空间的享有不能以侵犯他人对公共空间的享有为基础。(记者 秦雷 通讯员 徐峰 刘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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