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农民土地:法规打架土地承包证易变废纸
2011-08-12 07:51:00 作者:郭杰 唐峰 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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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 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提要]
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岳庄居委会部分居民多次找到上级部门,但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根据介绍,记者了解到,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有以下几部分:审批——公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公告,财产登记。
编者按 “土地是农民最大社会保障”,温总理这句话强调的是土地之于农民的重要性。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也多次发出通知,坚决制止违法强征行为。可就是在国家三令五申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之下,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仍屡有发生,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近日,记者多方调查,试图分析矛盾的成因,并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承包证在手
土地却没了
今年正月十六一大早,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岳庄居委会的马怀贵正在家中休息,上山锻炼的邻居忽然跑来告诉他说:“大爷,你家农田里的石榴树都给铲了!”
这样的消息令马怀贵错愕,他从来没想到过自己耕种了这么多年的土地会在顷刻之间不翼而飞。他告诉记者:“当时我还在家里休息呢,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春节之前,居委会倒是下过通知,要求村民去自家地里查树,但没有说明查树的原因,然后这事就放下了。后来突然来了这么一出,没有任何前兆,所以我们压根都没反应过来!”
更让马怀贵弄不懂的是,耕地在2月份就被征收了,他却在4月份领到了土地承包证。而且自己也没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承包地怎么就成了开发商的了呢?
无独有偶。3月,在菏泽黄楼村与相邻的袁庄村也发生了相同的一幕。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多辆旋耕机和推土机强行将200多亩耕地里的小麦推平,结果引发了多次激烈冲突。
记者采访过程中,多位村民也拿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他们指着手里的土地承包证说道:“这上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写得清清楚楚,离现在还有十多年的时间才到期,为什么承包给我们的农田不和我们商量一下就被征收了?”
其实,这种土地承包证在手耕地却已被征收的事情在不少地方屡见不鲜。
村民:
未经同意就征地涉嫌违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岳庄居委会部分居民多次找到上级部门,但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去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他们就让我们去找办事处。他们反复推诿,根本就得不到答案,但他们未经村民同意就强行征地的行为肯定违法了。”村民们说道。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居民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岳庄居委会,他们将《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各种法律法规摆在了桌子上,一一指出他们认为的土地征收中涉嫌违规违法之处。
有居民说,在土地征收时,必须经过村民们的同意。他的法律依据有三点:第一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法规性文件,现行有效——编者注),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第二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政府:
征收土地有法律依据
当地政府的做法真的错了吗?记者带着村民们的想法走访了省市区等多个国土资源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拿出了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
根据介绍,记者了解到,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有以下几部分:审批——公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公告,财产登记。我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其中的第二章规定我省土地征收程序为:1、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2、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勘测调查。3、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5、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并予以公告。7、支付补偿安置费、补偿费等。
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土地是否征收、征收后做何用途不用征求村民意见,政府只具有告知的义务,只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等的现场调查和补偿安置环节等有异议时,农民可以提出,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土地承包证也不用收回,土地征收后,承包证自动失效,此时即使村民手里有证件,也不能证明其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程序
置农民于劣势
“土地征收公告就是一张通知书,农民没有发言权。”菏泽一位被征地农民这样认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认识?从事多年土地征收、征用、承包的专业律师吕良才认为,这是《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之间脱节造成的。
他在实际中看到,土地征收对承包土地的农民的承包权根本就没依法给予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地的权利”,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在现实中,土地被征收时涉及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基本未予考虑。“承包合同在土地征收中就像一张废纸,一纸征地批文农民的承包合同就自然而然的废除了。根本谈不上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某地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承认,整个征地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一手操作的,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农民既没有参与权也没有监督权。他说,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土地征收流程各个环节的主体均为市、县人民政府。县、市政府既是征收土地的主体,是与农民进行地权交易的主体,但当双方对补偿方案产生争议时,也由市、县政府协调。也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农民来来回回都在与同一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主体打交道。
为改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有专家建议大幅度缩小征收范围。“政府确实有权进行土地征收,但是,这种权力只应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行使,即仅限于政府获得将用于‘公共用途’目的的土地,至于一般工商业用地,均应由需地者与农民进行自由交易。”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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