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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消防还管抽烟?特殊场所抽烟济南23人被拘

2011-08-10 03:3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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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8月9日,记者跟随消防部门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在一家大型商场内,一名中年男子掏出了打火机和香烟,准备点燃;一旁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阻,并伸手指了指不远处醒目的禁烟标志
  8月9日,记者跟随消防部门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在一家大型商场内,一名中年男子掏出了打火机和香烟,准备点燃;一旁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阻,并伸手指了指不远处醒目的禁烟标志。
  这一场景被消防检查人员发现,上前告诉这名男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不允许抽烟的。“你们不是来查消防设施的么?还管抽烟?”这名男子脸上露出了奇怪的表情。
  一名检查人员的手中,恰好有一本《消防法》,他翻出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拿给这名男子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该都有禁烟标志。”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王永祝介绍,加气站、加油站、大型的商场和市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都属于此类场所;还有如家具厂、油漆厂的车间和仓库,也是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消防法》从2009年5月1日就已开始实施,两年多来,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而被处罚的烟民也并不少见。就在8月7日上午,花园路一大型建材市场一楼,一男子因为抽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2日。
  记者同时了解到,此前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人,警方一般予以警告和罚款;但是今年8月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加大了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截止到8月8日,济南已经有23人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记者 殷宝龙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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