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5月19日讯(记者 殷宝龙)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不管扒窃涉案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5月18日,29岁的女性聋哑扒窃嫌疑人程某,扒窃81元现金被警方抓获;“惯偷”程某本以为只会受到治安处罚,却收到了刑事拘留书,她也成为济南扒窃不足千元入刑的第一人。
5月18日上午11时许,安徽籍聋哑女性程某在济南的29路公交车上伺机扒窃;当车辆运行至德兴街站点附近时,趁着人多拥挤,她将贼手伸进了市民唐女士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把唐女士放置在挎包中的钱包窃为己有。程某被济南公安公共交通分局第四派出所的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的钱包中有现金81元,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
经审查,程某对在29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唐女士钱包的事实供认不讳。18日17点,程某被济南公安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
济南公安公共交通分局民警介绍,程某扒窃的钱包内只有现金81元;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济南市对扒窃案件的处理以“1000元”为“杠杠”,超过1000元才进行刑事处理;不足1000元的,一般只能治安处罚。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只要实施扒窃,是否入刑将不再受到金额的限制。
民警同时介绍,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嫌疑人与受害人距离很近;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扒窃行为日渐增多,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市民生活和出行安全感;而且扒窃嫌疑人中,不少是惯犯;所以,严厉打击扒窃行为,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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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前后的法条比对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文省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文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