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工程管理局赖账150万 局长上榜“黑名单”

2017-04-18 09:48:00 来源: 大众网淄博频道 作者: 边增雨 丁稳

  大众网淄博4月18日讯(记者 边增雨 丁稳 通讯员 王东升 闫晓 相新宇)近日,淄博某开发总公司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一份撤销执行的申请书,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淄博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这起政府部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得到了圆满执结。

  2015年9月,申请人淄博某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淄博高新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淄博某开发总公司诉称,1993年与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前身淄博市某工程指挥部(后更名称为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协议,约定淄博市某工程指挥部向淄博某开发总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但协议到期后该指挥部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更名后的被执行人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不还。经过审理,淄博高新区法院认为更名后的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对该指挥部先前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150万元债务。

  判决生效后,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淄博高新区法院介入调查、执行期间,该局又以单位是财政预算拨款的全额事业单位,所有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无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偿还能力等为由消极履行相关义务。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新区法院果断决定对该部门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手段。该局局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迎来转机,150万元的欠款很快全部打入申请人指定账户中,这起涉政府部门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完全可以适用。一些涉政府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高新区法院动真碰硬,敢于亮剑,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政府诚信、推进法治高新区建设的高度,积极争取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积极构建信息通报机制,对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积极探索破解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出路和方法,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群众好评。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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