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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法采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资料图
聚集社会闲散人员
开展违法犯罪20余起
王海龙于2012年左右来到平邑县,与王蕾相识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王群是王海龙的四叔,早于王海龙来到平邑县。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社会闲散人员。
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他们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逐渐有了一定恶名,初步形成了以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成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租赁位于平邑县城的“品茗阁”茶楼,以该茶楼为活动场所,开展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龙领导下,该组织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及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在平邑县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强行采矿
还威胁村干部
2014年11月,王海龙自季某处购买了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众蒙石料厂,该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止。王海龙购买该石料厂后,市县两级安委会要求平邑县矿山停产整顿,但王海龙仍指使朱丙峰等人强行开采。经鉴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石料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3万余立方米34万余吨,认定价值400余万元。
王海龙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当地村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爆破采石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该村村干部季某某多次找王海龙反映,遭到威胁。2015年9月,王群带王志明到季某某家中,以季某某及其家人的安全相威胁,季某某陈述,对方说知道他家孩子在哪儿上学,“不能保证小孩放学回来还是好好的”。
平邑县130余名村民证实,2014年底,王海龙接收了东公利众蒙石料厂以后,有的土地被占用;有的在矿上干活不给钱;村里的道路被轧坏,大车司机野蛮行驶;放炮使用过量的炸药,导致附近130多户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地被损。
9人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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