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017-12-22 08:00: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张玉岩

  近日,济南正式印发了《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新印发的应急预案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预警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在新的应急预案中,区分了市级预警、省级预警和区域预警。

  市级预警是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而省级预警和区域预警,则是区域性的联防联动。当预测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多个城市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市指挥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齐鲁晚报记者 张玉岩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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