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票制”给药价降“虚火” 济南等明天起启动试点

2017-10-31 08:00:00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杨晨

  本报10月30日讯 近日,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过渡期至2018年4月12日结束。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不应再购入和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明确票据查验要求

  《通告》明确:自“两票制”启动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出货发票(第二票)和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货、账三者一致的,可入库、使用;验明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可支付货款。

  对票据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暂不支付货款,要求供货企业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整改后,再支付货款;确不能按规定整改的,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反馈相关信息,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收到的票据应认真查验,妥善保管。

   明确生产企业界定

  《通告》还明确了特殊情况界定。对于生产企业,《通告》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可视同为生产企业,与其在我省中标或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列入“第一票”清单,每种产品仅对应一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在其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购入相关药品,有票据往来的可不视为一票,但必须在省药采平台票据信息系统上传进货发票电子版或扫描件备查。视同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不再作为流通企业列入“第二票”清单销售其他企业(集团)生产的药品。

   明确暂不实行“第三票”

  对于允许“第三票”的情况,《通告》明确:根据各市卫计委反馈的意见,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暂不需要实行“第三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确实需要增加“第三票”的情况,各市卫计委可在过渡期内提出申请,省卫计委将结合实际做出调整。

  根据《实施方案》,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市启动试点,率先启动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12月31日起,其他各市启动实施“两票制”;委属管医疗机构按所在地要求执行。

  “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业内人士指出,“两票制”减少了药品流通加价环节,药品价格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同时,随着流通环节缩减,药品可追溯性增强,更有助于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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