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出台

2016-11-24 09:48:00 来源: 德州新闻网 作者: 郑东岩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郑东岩 通讯员 赵晶)近日,《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以下简称《职责》)制定出台,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职责》明确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职责》按照“依法定责、依法问责、权责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章及我市实际制定,旨在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共分7章53条,包括总则,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其他相关驻德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附则。

   《职责》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职责》要求,各级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环境质量和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负责,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仅明确了党委中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中环保、发改、经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民政、公安、监察、司法行政、人社、财政、审计、统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文广新、城管、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物价、法制、畜牧兽医、旅游、地震、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管理、水产等部门的职责,还对相关驻德单位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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