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张艳
记者今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该项活动持续到9月底。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用人单位。”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发放防暑降温费情况等。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问题时,将责令其予以整改。
据了解,夏季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有责任做好高温天气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保障生产环境安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防暑宣传教育、提供防护用品、发放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目前我省统一执行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针对今年高温天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关注关心力度,针对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市劳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保存好高温天气工作有效证据,如工作记录、工作牌、出入证、工资条、工作照等证明材料。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济南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拨打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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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分两档。企业职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有的单位按月发,有的则等9月份一起发放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两种情况都可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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