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有福啦:以后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了!7月11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按照这个拟施行的规定,有公积金贷款的市民跟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后,每月可提取一次,每月15日会把上月的还款额自动转入你的账户。此前,公积金贷款只有还满一年后才可以办理提取并且是一年提取一次。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通俗地说,就是有住房公积金贷可的市民可以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额度每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银行账户。
据了解,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原来是一年提取一次,现在增加了一个月转一次。还了一个月的贷款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说,此前的公积金贷款提取,要求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按月提取公积金,不用去网点服务现场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说,市民只需跟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相关的贷款额度就可以直接转到储蓄账户。如果市民到现场网点来办理,还是一年提取一次贷款的业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细则尚在征求意见中,且系统尚未调试好,该业务最快8月份实施,正式上线或在10月份。
目前,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已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市民可以在2016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angjj@163.com。
■解读
●谁可以办理按月提取?
1、必须是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和配偶。其中,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2、公积金贷款一旦还清,业务自动终止。
3、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贷款出现异常,都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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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有什么条件限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有多个公积金账户需先合并。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接受转账的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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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现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相关文件。
2、在线办理方式。此方式将于业务正式开通后方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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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间和金额
1、每月15日将提取金额汇至提取人账户。
2、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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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按月取还是按年取?只能选一种
目前很多人在还贷期间办理的是按年提取业务。市民咨询,办理了按月提取业务还能办理还贷期间其他提取业务吗?记者了解到,委托提取人办理按月提取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其他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有的市民已经和银行签订了按年委托提取,想要办理按月提取,是否需要去取消业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用,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将自动终止。
冲还贷业务还可以再用吗?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按月提取和冲还贷业务不冲突,只要市民的公积金余额充足,完全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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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调离本市的,只能转账户不能提取啦
此次政策调除了增加了按月提取外,还有两大变化,其中一条是调离本市的公积金处理方式。
按照要求,“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异地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按该要求,济南市公积金中心拟取消“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政策,职工在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应转账至职工个人的异地公积金账户。
此前,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持相关材料可以一次性提取,而新政策规定“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也就是说公积金余额不能提取出来,只能转到新的公积金账户里。
另一个变化就是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变更为“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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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这些政策变化与你有关
此次意见中,包含了2015年至今所有的公积金政策调整变化,捋一捋有哪些政策变化?
1、放宽购房提取范围。购房提取的,由原来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变更为“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2、简化租房提取手续。不再要求租房提取时提供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3、增加了物业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
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
凡在2016年3月7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4、增加冲还贷提取业务。方便市民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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