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1 11:50:00 我要评论
尹玉涛 来源: 大众网大众网记者 尹玉涛
李新发手拿判决书,称其中有一些疑问。
一场长达六年的“商战大片”随着扑朔迷离的“剧情”展开,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场D-泛酸钙行业世界级的龙头对决。
D-泛酸钙,即人们通俗概念中的维生素B5,被广泛用于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其价格涨跌,将直接传导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肉、禽、蛋等下游食品行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曾经,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这个行业的绝对龙头老大。2005年,鑫富药业经过收购紧随其后的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占有40%的世界市场份额,年产量高达5000吨,与国外的巴斯夫、帝斯曼等企业对行业形成寡头垄断,差一点就要完成在国内独步江湖的“绝对垄断”。公开的资料显示:从2006年起,D-泛酸钙的价格从最初的4万多元一吨涨到了最高时的18万元一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涨幅高达350%。这使得许多严重依赖D-泛酸钙的饲料企业苦不堪言。2006年-2008年,鑫富药业D-泛酸钙产品的毛利率分别达到33.97%、66.98%、48.50%。据媒体报道,鑫富药业以1224.63% 的涨幅成为沪深两市2007年的股价涨幅冠军。
彼时的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虽上升为行业第二,但年产量仅1000多吨。
6年间,山东新发以年产量8000吨跃居该行业的世界第一。浙江鑫富公开的报表显示,因经营不善、多元投资失败等原因,浙江鑫富连续两年亏损,股票披星戴帽,面临退市警示。
据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6年,鑫富药业欲收购新发药业,被其拒绝,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但新发“不忍心再涨了”。
从此,两大行业巨头开始陷入一场围绕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诉讼战。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2008年3月10日,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由此该案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但谁也没想到的是,“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起因竟然缘于一场涉及双方员工间的“无间道”。
姜红海,原新发药业保安部部长;马吉锋,原鑫富药业调度员。此二人被指控侵害浙江鑫富商业秘密而分别被判刑入狱三年六个月和三年。该判决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终审生效。该判决成为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并由此掀起“山东新发在生产经营中非法使用浙江鑫富的商业秘密”的诉讼。
虽然姜红海认为,从2006年开始的一系列接触更像个“做局”,本人一直通过信访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材料正在审查中,并提供杭州市中院信访函为证,但该证据并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
由此,“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证券日报》、《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和网站纷纷报道。
7月8日,山东新发药业职工马强在大众网大众论坛等多家论坛实名举报,指责上海一中院法官未按原告起诉书中“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而超范围判决,是“眼花”还是“心花”?
7月11日,大众网刊发《网曝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一稿。
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网晒出一审判决书,并旋即通过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上海官方网站东方网公开回应“眼花法官”事件,认为并不存在“眼花”或“偷换概念”问题。
7月14日,马强再次实名对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的回应进行质疑。
带着一系列问题,7月17日,大众网记者再次前往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驻地——东营市垦利县予以追踪报道,并采访了该企业董事长李新发。
疑问之一:不“眼花”?一中院回应与判决书证据数量不一致
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否认“眼花说”,“但我认为至少反映了他们对实名举报回应是不严谨、不慎重的”,李新发苦笑着。
他分别指着上海一中院官方网站所晒出的判决书全文和《上海一中院回应“眼花法官”事件》页面说。
记者看到,上海一中院的主审法官回应称:“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此外,2008年12月20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姜红海、马吉锋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2009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上述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明确认的事实,也是本案裁判的依据。”
“你再看看判决书,上面明明白白写着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7份证据啊!”“公开回应看起来很理直气壮,但两份自相矛盾的材料挂在上面,怎么不让人有理由怀疑主审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精神?”
疑问之二:“D-泛醇”咋没了?判决书里去掉它是否另有玄机?
李新发对记者说,在本案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关于非公知技术整体组合的鉴定是:“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而上海一中院关于非公知技术整体组合的认定是:“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后一种组合缺少了‘D-泛醇的工艺技术指标’,这是内容不同的两种组合,李新发说,整体组合形成非公知技术,非公知技术采取保密措施后,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拿走了D-泛醇,就改变了原来的整体组合,就不能说新组合是非公知技术,更谈不上商业秘密。“明明应该有D-泛醇这个重要成分,上海一中院却在判决书里去掉了,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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