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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2012-07-11 08:11: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上海一中院 “眼花法官”民事纠纷 新发药业员工马强 实名发帖
[提要] 今年4月,河南陕县一法官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此案被曝光后,该法官自称“眼花”错判。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眼花”错案。而在7月8日,网友“nishishei1”在大众论坛发帖——“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立即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反响。

上海一中院判决书中原告申请的部分内容(摄影 马鑫)

上海一中院判决书中判决的部分内容(摄影 马鑫)


    大众网济南7月10日讯记者 尹玉涛)今年4月,河南陕县一法官在审判一起致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此案被曝光后,该法官自称“眼花”错判。这就是备受舆论关注的“眼花”错案。而在7月8日,网友“nishishei1”在大众论坛发帖——“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立即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反响。
    在该帖文中,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马强实名发帖称:上海一中院近期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诉讼申请的是A,判给的却是B”; 同时“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错误。对此,马强发出了“上海一中院法官难道是因为眼花没看清?”等疑惑。
    河南“眼花法官”一波刚平,怎么上海又冒出 “眼花法官”?大众网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实名举报:
    1.7万网友已参与讨论,当事人称对判决“感觉很疑惑”
    7月8日,网友“nishishei1”在大众网大众论坛发帖——“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帖文地址:http://club.dzwww.com/thread-26285961-1-1.html)。在该帖文中,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马强实名举报称:上海一中院近期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诉讼申请的是A,判给的却是B”; 同时“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错误。对此,马强发出了“上海一中院法官难道是因为眼花没看清?”等一串疑惑。
    记者注意到,该篇帖文在大众网网友中反响强烈,截至目前,查看者超过1.7万人,回复帖子的网友达到130多人。
    “之所以实名举报,是说明我这里提供的是真实的,是可以验证的!”7月9日上午,通过马强在帖文中公布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到了马强本人。马强告诉记者,他今年28岁,现任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主任。举报的目的是作为新发药业的一名骨干员工,他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感到“很是不解和疑惑”,他坚信中国司法是公正的,并希望得到社会上的支持。
    马强对记者说,判决书明确写清楚了原告的请求,但是法院却出现了很低级的判决结果:明显的是原告要A,法院却判给的B,而且B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对于“为什么说法官眼花了?”这个问题,马强表示,近期河南曾经发生过一起“眼花法官”现象,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而从上海一中院的本次判决上,他感觉案子能判成这样,自己作为普通群众也只能反问了:“是法官的专业不行?还是素质有问题?还是‘眼花’、‘心花’?”
 
    最大疑惑:
    原告开始诉讼申请的是A,可判决给他的却是B 
 
    7月9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马强本人。马强把一份2012年5月21日判决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交给记者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我真的是不明白,感觉很是荒唐!”
    顺着马强手指的方向,记者注意到判决书的第2页有如下内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上海一中院)判令: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8377.86元,支付原告为调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他又把判决书翻到了第17页,只见上面有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文字:“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原告申请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术’,判决中提到的却是‘D-泛酸钙工艺’, D-泛酸钙又称维生素B5,D-泛解酸是生产D-泛解酸内酯的一个中间步骤,而D-泛解酸内酯是生产D-泛酸钙的原料之一,泛解酸内酯需和其它多种原料经多步化学反应才能生产出D-泛酸钙。”马强说,“D-泛解酸和D-泛酸钙明显是两种物质!也就是说,原告申请的是A,可判决的却是B,而且还是‘买一赠十’!”
 
    下步计划:
    担心出现“眼花法官”,向相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 
    马强对记者说,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却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判决结果偷换概念,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
    “这么精确的化学名词、生产步骤、整套工艺,难道是出现了文字错误?”马强不解地说,“前一阵河南出现了‘眼花法官’,难道上海一中院法官的眼睛也花了?”
    马强一脸疑惑地说,如果只是法官看错了字,那为什么附上了这么多泛酸钙的生产工艺?既然对生产工艺这么了解,那为什么又把判决的名称搞错了呢?”
    “事情都是摆在桌面上的,我实名举报也没有什么好忌讳的!”在采访结束时,马强表示,判决一旦生效,将给新发药业造成巨大损失,给鑫富药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下一步,他将亲自向检察、人大、纪检委等部门递交“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滥用职权” 的举报材料,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此事,将他心中的疑惑解释清楚,将他认为的“眼花”真相公布于众。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大众网将进一步关注并进行报道。

 

相关链接1:

“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帖文内容
(帖文地址:http://club.dzwww.com/thread-26285961-1-1.html

    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一、申请A,判给B ,“买一赠十”  
    上海一中院就浙江省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 :“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是名副其实的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  
    二、没使用,判使用,无中生有  
    上海一中院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案,鑫富药业没有举出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任何证据,而法官却无中生有,直接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  
    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  
    鑫富药业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既是公开的专利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和喷雾干燥设备技术的研发费用(3100万元)”,判定为被告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药业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大鱼,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国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专业水准非常高,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缘何会犯如此低级错误?!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是“眼花”还是枉法?      
     新发药业员工:马 强(实名)      手机,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相关链接2:
    河南“眼花”法官事件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此外,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回应“眼花法官”举报 上海一中院贴出判决书

    近日,大众论坛上出现名为“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的帖子,引发大量网友转帖、评论。

  此案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鑫富公司)诉被告姜红海、马吉锋、山东省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一案,上海一中院于今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公司停止对原告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三被告赔偿原告鑫富公司经济损失3155万余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在网帖中,自称新发公司员工的马强称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并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法官判案依法有据,不存在不正当行为。同时,上海一中院在该院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全文,供网友阅看,以正视听。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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