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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进银行100万元 可想取时却不翼而飞

2012-07-12 06:37:00     作者: 王倩 刘晓恬 杨阳 杨克军    来源: 大众网—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票据诈骗犯 好处费 银行返还
[提要] 贪图高额利息和好处费,张某将所在建筑公司的100万资金转入“朋友”供职的银行,没想到朋友却是个票据诈骗犯,100万险些没了下落。

 ◤到银行存款,一定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资料片)

    □文/本报记者 王倩 实习生 刘晓恬 通讯员 杨阳 杨克军

    贪图高额利息和好处费,张某将所在建筑公司的100万资金转入“朋友”供职的银行,没想到朋友却是个票据诈骗犯,100万险些没了下落。
    到朋友银行存款,还得“约法三章”
  张某是济宁某建筑公司的经理,2008年经别人介绍,他认识了槐荫区某银行职员高某。一天高某得知建筑公司有一笔闲散资金存入银行,便极力怂恿张经理把钱转到自己供职的银行,称不仅能帮自己完成存款任务,还许诺可以支付3.7%的月利息。张经理听后,觉得高某的这个提议有百利无一害,便答应了下来。
  等到张经理从济宁来到济南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高某却吞吞吐吐地告诉他,获得高息是有要求的,“三个月内不查询、不取款、不转账”。听到这样的“约法三章”,张经理觉得不妥,在他将要拒绝存款的时候,高某把他神秘地拉到一旁,低声说事成之后,一定会付给他不少的“好处费”。在高额利息和好处费的诱惑下,张经理没有深究,当即在此银行开立一般账户,转入了100万元。
  私人收了25万好处费,公司账户却被取走99.9万
  “约法三章”的三个月过后,因为建筑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张经理再次来到济南。此时高某见到他之后,把早已经准备好的“好处费”塞过去,面露为难之色,说自己的存款任务还没完成,让张经理等几天再取。拿了好处费,又碍于所谓“朋友”情面,张经理的取款竟然一拖就是半年。在这半年里,张经理曾经数次催要存款,都被高某以“完不成任务、塞好处费”的方法挡了回去。直到有一天,已经前后收取了25万好处费的张经理意识到不对劲,再次来到银行取款,才发现存入账户的100万元,已经剩下不到1000元。再查取款记录,发现其余的99.9万元,早已在存入银行的第一个星期就被人取走。
  张经理急忙寻找“好朋友”高某,才得知高某已经从银行职员变成了被公安机关逮捕立案侦查的嫌疑人。张经理各方打听后了解到,早在一年前,高某就伙同李某实施票据诈骗,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以许诺高息、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拉拢客户存款,李某则负责伪造客户公司的印鉴转移存款,用于自己生意的周转资金,再用生意挣来的钱,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在张经理把建筑公司的100万存入之前,已经有数十家公司被骗走存款。
  2009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李某、高某等人无期徒刑,同时判决从张经理处追缴的25万赃款等发还被害单位银行。
  100万上哪儿去找?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公司存款
  票据诈骗案有了结局,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可建筑公司的100万元存款却始终没有着落。公司的新经理刘先生几次三番找到银行,都被银行“义正辞言”地拒绝。“银行认为原来的经理张先生在犯罪分子转移存款的一系列行为中,存在放任、默许、配合之嫌,在被骗走100万本金方面有着重大过错,因此拒绝还款。”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双方几度争执不下,建筑公司将银行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存款。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筑公司把100万存入银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用伪造的印鉴骗取存款时,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印鉴的义务,才使得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得逞,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外,票据诈骗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受害单位为银行,赃款应发还银行,据此判决银行返还该建筑公司存款。
  贪图高利息好处费,有可能掉入“飞单”陷阱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所谓“飞单”,就是犯罪分子以帮助银行工作人员拉存款的名义,通过高息诱惑某单位将一定资金存入某银行,然后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或其他方式私刻印章划走存款,供其使用。通过多次运作搞所谓“体外循环”,也就是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钱实际由其使用,只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的建筑公司虽然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了存款,但是‘飞单’的形式多种多样,甚至有的不入银行账户,而是直接飞入了犯罪分子个人的账户。”因此法官提醒企业、事业甚至机关单位,不要认为资金存入银行就万事大吉了,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按照正常程序正规存取款,并经常关注自己的账户,注意保守账户秘密。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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