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4 21:56:00 我要评论
来源: 解放日报近日,大众论坛上出现名为“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的帖子,引发大量网友转帖、评论。
此案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鑫富公司)诉被告姜红海、马吉锋、山东省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一案,上海一中院于今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公司停止对原告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三被告赔偿原告鑫富公司经济损失3155万余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在网帖中,自称新发公司员工的马强称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并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法官判案依法有据,不存在不正当行为。同时,上海一中院在该院官网首页醒目位置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全文,供网友阅看,以正视听。
质疑一:判决是否偷换概念?
网帖称,“原告申请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术’,判决书提到的却是‘D—泛酸钙工艺’”,“申请A,判给B,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
主审法官回应:在去年9月13日第二次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其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这些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质疑二:判决是否有充分证据?
网帖中说,上海一中院没有证据证明新发药业侵权,属于无中生有。
主审法官回应: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此外,2008年12月20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姜红海、马吉锋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2009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上述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明确认的事实,也是本案裁判的依据。
质疑三:专利是不是商业秘密?
网帖中说,这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这项专利的研发费用作为损失认定,是张冠李戴。
主审法官回应:原告鑫富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至于被告赔付数额的确定,由于侵权方的获利无法获取,以涉案技术的研发投入3155万余元计算权利人鑫富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
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故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