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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代驾”出车祸遭遇索赔数十万

2012-07-05 07:20:00     作者:    来源: 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代驾 借车 赔偿责任 出车祸 车主
[提要] 酒宴散后,见朋友张强喝了不少酒,没有喝酒的王华便帮张强开车回家,孰料途中因为逆行,王华驾驶的车辆与一辆迎面而来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一人重残的严重交通事故。

  车主说司机“借车开”,司机说是“代驾” 赔偿责任大不同

  酒宴散后,见朋友张强喝了不少酒,没有喝酒的王华便帮张强开车回家,孰料途中因为逆行,王华驾驶的车辆与一辆迎面而来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一人重残的严重交通事故。事发后,对方将车主张强、王华等人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而法庭上张强、王华两人却对事故责任产生争执,一个说是王华“借车驾驶”,一个说是替张强“免费代驾”,可别小看这两个词的区别,赔偿责任可是天壤之别,咱一起看看法院最终咋认定的。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记者 李世武

  A

  帮人开车:驾车逆行酿车祸致伤残

  据了解,这场官司前前后后打了三年多,费了不少劲。事情还得从2009年1月说起,事故发生当晚,王华、张强等人应朋友之约共同到一酒店参加宴会,当晚8时30分许散席,王华、张强是邻居,彼此之间都认识,因为张强喝了不少酒,没有喝酒的王华就替张强开车,谁料想,王华驾驶轿车开出酒店没多久,就因为逆向行驶,和迎面而来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的张某等人受伤。事发后经过交警分析认定,王华驾驶的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王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事故中受伤严重的张某诊断结论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侧硬膜下血肿等,住院时间近4个月,先后支付医疗费3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伤残5级,脾切除构成8级伤残,肠系膜破裂修补构成10级伤残。

  因为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除要求被告王华、张强、肇事车所属保险公司赔偿32万余元医疗费外,另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损费等37万余元。

  B

  争执不下:到底是“借车开”还是“代驾”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华是“借车驾驶”还是“帮工代驾”成为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别看这两个词字面上没啥大区别,但在法律关系中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的大小,意义重大。

  张强辩称,王华所谓的“无偿帮工”不是事实。法庭上,张强称:“事发当晚,我与王华正好一桌,我和王华是一般关系,当天我喝酒了,散席时王华过来了,说给我开车,我不同意,我认为我能开车,我们大约争执了十多分钟,我磨不开面子,没有喝酒的王华就进入驾驶室开车,我坐在后排,也不知道他怎么开的就出了事故。不存在我委托王华开车的事实,我也不是雇用王华开车,我们之间不存在无偿帮工关系,应该说是我借车给王华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我出借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对于张强的说法,王华则不认可,认为自己明明是好心帮醉酒的张强开车,最后出了事故总不能把全部责任推到自己头上,对于张强“借车”的说法更是表示极度的不满。

  C

  法院认定:代驾有过失只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双方所举证的证据分析,应认定王华是在为张强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为何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认为理由有三:其一,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看,事故发生时,张强作为车主和乘客就坐在肇事车辆内,张强辩称是王华强行将车钥匙拿走并强行开车进而主张拒绝王华帮工,该辩称不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强起码是用行为默许了王华帮其驾驶车辆;

  其二,从常理分析,王华、张强作为朋友,又是共同参加另一朋友举行的酒宴,加之同路同行,在张强喝酒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形势下,王华在自己未喝酒又会驾驶的情况下帮助酒后的张强将车开回家,该行为符合人之常情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三,从张强和王华的陈述看,两人均承认当时张强喝了酒,而王华没有喝酒,虽然有证人证明两人为由谁开车问题曾发生过争执,但事实毕竟是张强用行为同意了王华为其代驾。车主与司机同乘肇事车辆直到事故发生的事实,足以证明张强作为车主同意王华为其驾驶,也足以说明不存在王华借车驾驶的事实和理由。

  据此,法院认定王华的辩称成立,事发当晚,王华作为帮工人是在为张强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张强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王华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致事故发生,对此王华具有重大过失,故王华也应与张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张强、王华赔偿。

  ■ 新闻链接

  借车出车祸

  车主无错不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故意隐瞒车辆存在事故隐患、在明知借车人无驾照或者酒后驾车时仍借车给他开……这时车主才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动产随人”的原则,对肇事车辆“谁使用谁担责。”据《牡丹江晨报》

  有重大过失

  无偿代驾才担责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代驾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有无重大故意或过失。据《河南日报》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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