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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在山东将成历史 10月1日启用居住证

2012-06-21 07:17:00     作者: 郭静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暂住证 我省 暂住证制度 居住证
[提要]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后,暂住证将在我省成为历史。但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后,暂住证将在我省成为历史。(资料片)

  本报济南6月20日讯(记者 郭静) 20日,从省政府获悉,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这也意味着暂住证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除了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享受同等待遇外,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颁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同时废止。
  但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办法》还提到,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专家观点:

  一字之差, 多了权益和服务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其实体现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暂住证”的背后有着城市对流动人口的一种歧视,含有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居住证”则多了平等,其最大的变化是居住证随之带来的还有流动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权益。《办法》第三章专门增加了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占了很大篇幅。
  “《办法》中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城市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张法水说,从新办法和老办法的名称也能看出不同,“原来的是《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而即将实施的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除改变了暂住人口的称呼外,还多了‘服务’二字,这表明办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有很大转变。”

  申领条件:

  外地居住超30天要办居住证

  老办法规定暂住证期限最长为一年。新办法则提出,流动人口可申请一年或三年期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以下情形,可以不发放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三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相应责任:

  本人不申报将会受处罚

  对于没有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办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未登记报告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其他如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也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如果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享受权益:

  居住满一年就地办护照

  与老办法相比,将要实施的新办法大篇幅增加了流动人口应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等。
  流动人口还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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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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