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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告别暂住证启用“居住证”

2012-06-21 07:30:00     作者: 郭学军    来源: 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居住证 办法 住房保障政策 我省 暂住证制度 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常住户口 居住地 住院
[提要]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本报记者 郭学军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废止。从此,我省将告别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 
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 应办居住证
  《办法》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根据《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另外,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根据《办法》,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要获得三年期居住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是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四是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五是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地住满一年 可申请普通护照
  根据《办法》,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另外,还享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目前已申领暂住证的 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办法》还对流动人口子女享受教育资源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此外,只要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另外,《办法》还提到,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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