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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家暴"禁止令" 四类案件可申请执行

2012-03-08 07:26:00    作者:韦丽丽 任金梅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禁止令 案件数 裁定 被申请人 协助执行通知书
[提要] “禁止令”适用于四类案件,包括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案件,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2010年,即墨市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后,受理了原告孙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离婚纠纷一案。
  



  半岛都市报3月7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时满鑫) 面对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本月起,家暴中弱势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在七天内即通过裁定的方式作出民事强制措施,为弱者划出保护圈,禁止施暴者在距离弱势一方的住处 、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200米内活动,由公安、居委会等部门协助执行,这一做法走在全省前列。

  近日,市中院出台《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提前介入,来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令”适用于四类案件,包括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案件,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

  “‘禁止令’可由受害人申请,也可由其近亲属及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代为申请。”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介绍说,在申请时,应提供证据来证明正置身于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法院受理禁止令申请后,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禁止令”下发后,可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有必要的话,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等。

  为确保“禁止令”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天,法院就向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监督被申请人对裁定的执行。“禁止令”有效期有长有短,紧急禁止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令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

  若发现有违反裁定所禁止的行为,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新闻

  首例“禁止令”在即墨签发

  记者获悉,“禁止令”在推广之前,市中院曾在即墨市法院进行试点,并尝试签发了首例家庭暴力“禁止令”。

  2010年,即墨市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后,受理了原告孙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两人是即墨市通济街道某村的村民,1989年1月结为夫妻,后来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孙先生起诉离婚。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黄女士说自己有生命危险,孙先生曾把她打伤,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姜蓉介绍说,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接警单、法医鉴定、病历等证据。承办法官得前往当地派出所、村委等地调查取证,确定黄女士的伤是家庭暴力造成的。主审法官考虑双方同住一处房屋里,接触机会多,于是做出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禁止孙先生对黄女士进行殴打、威胁。这是本市法院系统做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裁定签发后,在受通知单位的协助下,诉讼期间没有再发生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顺利审结。

  ■记者探访

  反家暴中心两年接待67人

  为了给遭遇家暴的女性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风港,2010年3月,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首个“青岛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记者 3月7日了解到,中心成立两年,只有67人去“避难”。

  庇护中心记录着每一个到此寻求帮助者的情况。记者了解到,这67人不全是女性,其中还有一名男性。而在这里住得时间最长的,是一名丈夫有外遇的女性,她在这里居住了386天。

  “现在,家庭暴力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市妇联主席刘青华说,市妇联从2007年至2011年共计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数1605件,占信访总数的 20%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除了以沉默隐忍或分手来对抗外,还会选择以暴力消除暴力,或以生命结束暴力。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婚外情、酗酒占80% ,且投诉者中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占有一定比例。

  市妇联信访结果显示 ,中老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主要原因是文化程度不高,下岗在家,没有专长,成为家庭主妇,在经济上很难独立。刘青华说:“她们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往往不敢抗争,只能忍耐,这反而促使家庭暴力加剧。”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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