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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园编制省标出台 10班以上可配两名副园长

2012-02-15 07:27:00    作者:高亮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园长 幼儿园 编制管理 专任教师
[提要] 记者14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具体要求,这也是我国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个幼儿园编制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半岛都市报 2月14日讯(记者 高亮) 记者14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具体要求,这也是我国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个幼儿园编制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该标准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根据规定,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 、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小班(3至4岁)20~25人;中班(4至5岁)26~30人;大班(5至6岁)31~35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1:6~1:8,寄宿制幼儿园为1:5~1:6。

  在教师、职工的人员配置上,标准明确要求,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此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 91% 。同时,一般每园配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的每园配两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

  对于以上规定,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 5%核增附加编制;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 8%核增附加编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

  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青岛市之前一直执行全国的编制标准,现在省里有了自己的新标,青岛将据此制定自己的标准。同时,新标准的制定还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有些农村幼儿园,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一些有编制的教师其实占用了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导致评职称等方面没有保障。编制标准出台后,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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