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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ST德棉造假门二审 投资者亏损成争议核心

2012-02-10 06:57:00    作者:王 爽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股民 ST 虚假陈述 二审 华盛达
[提要] 据了解,在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期间,全国多位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并集体维权,并于去年5月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ST德棉代理律师孙守忠表示,德棉的确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但已经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德棉并不一定要对上诉股民进行民事赔偿。

  □ 本报记者 王 爽 实习生 倪永帅

  一审驳回,二审再战。

  2月9日9时,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棉”)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准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全国多位股民起诉ST德棉中索赔金额最高、案件进展最快的一例。记者在现场看到,原告广东股民莫女士没有来到济南,国内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从广东赶来,作为其代理律师与德棉代理律师当庭辩论。

  可以说,ST德棉一案牵动着无数投资者的心。这之中既有对一审判决的愤懑,也包含对二审审判结果的期盼。莫女士就曾公开表示:“坚决不服,肯定上诉,哪怕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坚持下去!”

  追溯“造假门”

  ST德棉“造假门”始于5年前。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间,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4.3亿元,却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事项。中国证监会也于2009年6月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德棉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给予德棉股份及相关高管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在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期间,全国多位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并集体维权,并于去年5月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驳回原告之一莫女士1150多万元的索赔诉讼请求,理由是德棉股价下跌系因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

  莫女士当时就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告诉记者:“截至2008年6月5日德棉虚假陈述更正日时,我的账户中尚有2787000股德棉股票。因ST德棉虚假陈述,我损失惨重,一定会上诉。”

  对于ST德棉造假致使受损股民的人数,刘国华有一个保守估计:“应该有过万人符合起诉条件,投资差额损失可能高达上亿元。但目前,由我代理起诉的股民并不多,投资差额损失约为2900万元。”

  刘国华提醒投资者应具有维权意识。据介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以德棉为例,由于证监会对德棉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9年6月3日发布的,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1年6月3日之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亏损系“系统性风险”?

  2月9日的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间的一个最大争议,是股民损失与德棉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间投资者的亏损,究竟是股市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还是德棉虚假陈述造成的。

  庭审现场,ST德棉代理律师孙守忠表示,德棉的确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但已经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德棉并不一定要对上诉股民进行民事赔偿。他列举了2008年股市下跌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认定股民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德棉虚假陈述造成。

  刘国华律师反驳说,在德棉虚假陈述实施日2007年3月16日,深成指数为8147.32点,中小板指数3408.26点,纺织板块指数496.525点,数据均较2008年6月5日更正日的11860.27点、4321.58点、528.63点低。也就是说,整个虚假陈述实施期间,大盘指数是走高的,如以德棉方面所称的大盘指数来认定系统性风险,本案根本不存在大盘指数下跌等系统性风险。而且,虚假陈述的德棉股价在2007年3月16日为6.63元,比2008年6月5日更正日的5.77元高,明显是因为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扭曲了股价,股价下跌导致了股民损失。

  作为国内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刘国华曾打过不少类似官司。他告诉记者,之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大庆联谊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银星能源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郑百文案”,均明确不认定系统性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而此前的“杭萧钢构案”、“中捷股份案”、“华盛达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赔付比例分别为82%、71%、70%。同样是因大股东资金占用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中捷股份一案,150位原告获赔1830万元,赔付比例高达71%。

  造假违法成本太低

  从之前广为人知的银广夏、蓝田股份以及东方电子的造假案,再到近期五粮液虚假信息披露,绿大地欺诈上市,上市公司频繁爆出造假丑闻。究其原因,是造假的违法成本太低。

  记者了解到,当年东方电子一个虚假陈述,造成的股民损失在20亿元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钱流入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腰包,最后赔偿仅折合3亿多元。显然,虚假陈述有巨大的获利空间。

  根据我国《刑法》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其最重刑罚不超过三年,且并未对故意隐瞒应披露信息、不及时发布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罪名和刑事责任。缺少威慑虚假陈述行为的刑罚手段,使得虚假陈述行为人在此情况下逃脱刑法的制裁。

  另外,针对虚假陈述,证监会主要是作出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60万元,如ST德棉一案是罚款30万元。“违法者如果从违法行为中已经获利几十亿元,60万元他会放在眼里吗?”刘国华反问记者。

  即使是诉讼维权之路,也越走越难。刘国华坦言:“关于上市公司造假的司法解释出台快10年了,但近两年的一个感受,却是证券诉讼维权没有进步,而是退步了。之前的天津磁卡案、海信科龙案等,因为事实清楚,一般都是调解结案,赔付比例也很高,都在70%以上。但我刚刚结案的广汽长丰,赔付比例就只有50%,ST德棉更甚,我还是第一次遭遇一审驳回的。另外,海南的华闻传媒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也是一审股民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了。”

  美国证券市场关于信息披露、打击证券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其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安然公司这样“能源巨头”因造假一夜间轰然倒塌的前车之鉴。

  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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