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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万 专家称目前我国未有相关法律

2011-07-06 07:22:00    作者:刘红杰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补偿标准 生态损害 损失补偿 行政处罚
[提要]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称,从行政执法角度,根据现行法律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责任方罚款20万元。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称,从行政执法角度,根据现行法律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责任方罚款20万元。除此之外,将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但相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相关标准在提起诉讼时仅能作为法院判罚的参考却非依据。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仅以行业标准存在。

  但山东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0年6月,山东省率先在国内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最高索赔额度高达2亿元,打破了索赔无据的尴尬。

  据了解,《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根据《办法》,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不仅因违规建设项目用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者将受到处罚,因合法建设项目用海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也要进行损失补偿。

  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根据测算,每年我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1.5亿元以上。但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处处长于贵运的账本中,自2006年起,山东海洋渔业部门为各类海洋污染提起的诉讼有十多起,成功结案获赔的只有5起,获赔金额仅1100万元。

  2006年的长岛溢油污染事件祸及山东、河北和天津三地,仅养殖业损失就高达1.95亿,但最终通过天津海事法庭宣判的赔偿金额只有3000万,仅相当于海洋部门的调查取证费用。

  “用海必补,损害必赔”。《办法》针对不同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根据其所处区域,对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损失及影响的程度,实施整治、修复所需时间和资金,由评估机构确定赔偿及补偿标准。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郭佩芳曾表示,我国针对海洋的补偿一直都是空白,山东省出台的这个《办法》极具借鉴意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下一步能够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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