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障房用地优先保障 实行“点供”
2011-06-09 08:13:00 作者:杨学莹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通知 套型面积 租赁 点供 租房
[提要]
按照此前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我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
□记者 杨学莹 实习生 侯林 报道
本报济南6月8日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今天正式对外公布,确定对保障房用地实行“点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租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公租房。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通知》规定,对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由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点供”。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安居工程建设的,经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等额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今年我省32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万-3.5万亩。而国家每年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约25万亩。应该说政策力度很大。”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公租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租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租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集中打捆’,应该指统一报名,由政府统一组织,而不是分散建设。”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通知》明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规定,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销售价位和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地块。积极推广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配建比例达30%以上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按照此前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我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
王云峰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