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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集意见 气温达40℃当日应停止工作

2011-06-09 07:51:00    作者: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用人单位 防暑降温费 日最高气温 露天作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提要] 今天,《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强迫劳动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6月8日讯 今天,《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者及时抢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草案规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强迫劳动者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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