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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公积金管理办法:12种情况可提取

2011-05-26 08:11: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 办法 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贷款
[提要]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   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

  职工如何缴存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公积金?又如何利用公积金贷款?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现在有详尽的答案了。5月25日,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新员工就职次月就缴存

  《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缴存比例是多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办法》指出,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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