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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醉驾入刑第一人 济宁张某判拘役两月

2011-05-11 07:21:00    作者:黄广华   来源:生活日报  

关键词: 醉驾入刑 拘役
[提要] 因为醉驾,42岁男子张某,被梁山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醉酒驾车到被判刑罚仅仅用了3天时间(周六、周日除外),张某由此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山东获刑的第一人。

  本报济宁5月10日讯(记者 黄广华 通讯员 刘存东 张兆山 张良稳)因为醉驾,42岁男子张某,被梁山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醉酒驾车到被判刑罚仅仅用了3天时间(周六、周日除外),张某由此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山东获刑的第一人。

  9日下午5时许,张某被带入梁山法院法庭。检方指控,5月5日夜间,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当晚8时许,执勤民警在县城北关转盘处设检查,一辆面包车进入了民警们的视线,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当司机打开车窗时,一股浓重的酒气传出,民警立即意识到该司机有可能酒后驾驶,随即利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吹气检查,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数值为134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民警立即依法对其进行了控制并做了进一步抽血检验。6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样进行了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为“从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随后,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起诉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5月9日,梁山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起诉到梁山法院。由于张某认罪,梁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持续了将近1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检方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对其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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