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08:00:00
来源:济南日报8日,济南市物价局对市区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商品房经营者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但商品房销售标价不规范、标价内容不齐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施行。市物价局规定,凡在济南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自2011年5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的标价方式、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预售许可证、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还应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以及前期物业服务等涉及的收费。
今天,市物价局4个检查组对市区内41处楼盘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比5月1日前有了很大进步,有些经营者标价比较规范,标价项目比较齐全。也有部分经营者标价工作差距较大,如槐荫区辖区内的凯旋新城、天桥区辖区内的金色阳光花园等,存在标示不够醒目、标示内容不够齐全等问题。对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经营者,检查人员依法提醒告诫,个别予以处罚。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加强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规范和指导,还将对标价不规范的商品房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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