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山东 > 山东新闻

公交将继续执行低票价 月票亏损将由政府来补贴

2011-01-27 09:08:00    作者:马云云 邢振宇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南市政府近日公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济南公交将继续执行低票价,也不会取消月票。为促进公交发展,济南市将实行多种优惠政策,场站建设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费用。

  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马云云 邢振宇)济南市政府近日公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济南公交将继续执行低票价,也不会取消月票。下一步济南市将逐步实现公交信号优先,政府将为月票的亏损来埋单。

  大型居住社区须配建公交停车场

  意见表示,济南市将加强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棚户区改造、开发区建设、商务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须按标准配建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高架路时,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应在适当路段规划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现状部分道路缺少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或停靠站不达标的,应采取措施进行系统改造,方便公交停靠,减少交通影响。

  在城市环路、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和民航等交通方式的连接点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周边,逐步建设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系统,实现城市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零距离换乘。公交专用道总长度达到180公里,快速公交网络力争达到100公里,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80%。

  公交车将逐步实现信号优先

  意见表示,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建的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应根据公交运行需求辟建公交专用道。现状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无公交专用道的,应根据线网布局、道路条件、周边路网、交通需求及系统交通组织等综合因素辟建公交专用道。具备物理隔离条件的公交专用道,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为公交提速及安全运营提供保障。

  要逐步对公共交通车辆实行信号优先,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进一步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已开通快速公交线路乘客立交通行设施,加快形成方便快捷的快速公交网络和轨道交通网络。

  公交月票亏损将由政府承担

  意见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门用于换乘枢纽、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及快速公交设施、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改造,政府确定的公交科技和环保节能等项目建设,以及新购公交车辆等投资较大的项目。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济南市将建立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补偿制度。通过对企业的运营成本监审、年度审计和评估,合理界定和计算其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成人月票和学生月票,老年人、盲人、下肢残疾人、现役士兵及伤残军警免费乘车等)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以及由于燃油(气)价格上升造成的成本增长,作为政策性亏损的一部分,在核定亏损补贴时一并予以考虑。

  政府承诺公交将继续执行低票价

  意见规定,济南市将逐步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适时进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健全票价管理和调整机制。全面普及电子车票,完善刷卡购票优惠措施。

  为促进公交发展,济南市将实行多种优惠政策,场站建设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费用。对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部返还。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其他税费可以减免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魏鹏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