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4 08:19:00 作者:薄克国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青岛讯 12月2 日,青岛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正式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全国转移接续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转移。
具体转移办法是: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准备流动到外地就业,且外地已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将在青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当地,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余额支付手续;若没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可在离开青岛市之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流动人员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便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凭证,申请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员基本医疗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 顺民意的实事。青岛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接到省相关文件后,就立即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政策解读、程序调整等准备工作,确保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
青岛市社保经办部门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 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