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30 08:1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原告周峰1974年起开始文艺创作并发表作品,先后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山东画报社、山东大学等单位从事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和高校教育工作,是一位美术理论家和古籍整理专家。原告诉称,2008年6月,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币总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自己,邀请自己参与《水浒传》彩色金银币的图稿设计事宜。周峰提交了全套设计图稿后,被告知不予采用。 2010年7月,周峰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中的“行者武松”、“花和尚鲁智深”银币图案与自己的作品非常相像。为固定证据,8月27日,周峰在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纪念币一套。
周峰认为,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 中国金币总公司经销的这组金银币中,有两组图案是剽窃、篡改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将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79万元。
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称,中国金币总公司系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履行贵金属的发售职能,发售的纪念币是国家法定货币。 因此,货币图稿先向社会公开征集,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实,遵循严格的设计和评审程序。经以上程序征集到图稿后,经评委会投票,北京彩石公司的货币图稿入选,因此不是抄袭、篡改原告的作品而来。如遇知识产权纠纷,也应由彩石公司承担责任。况且,周峰也不能证明自己是所述图案的著作权人。
被告还认为,涉案“ 武松”、“ 鲁智深”图案源自中国传统文化,几百年来表现该主题的作品数不胜数,其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整体设计、人物场景都不可避免有相当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本质上由传统文化的属性所决定,而不应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通过对比,自己发售的金银币图案与原告的作品细节上有很大的差异,抄袭之说不能成立。
由于案件争议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还涉及传统文化题材作品知识产权认定问题,结果有待法院的审理。由于本案涉及国有企业和个人的著作权纠纷,涉及国家法定货币,因此备受关注,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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