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犬令”引多方争议 邻居不同意不能养狗了?

2017-03-23 07:07:00 来源: 山东商报 作者:

  昨天上午,大辛庄小区门口一条金毛为主人“提花”,像这样的宠物犬根本进不了该小区的大门

  济南市历城区大辛庄小区近日贴出“禁止养犬通知”,引发小区养犬之争。通知规定,小区内严禁饲养各种犬类,如有违反,罚款一千元。租房客如果违规养犬,房主要承担“连带责任”,罚款从发放的生活费中扣除。“禁犬令”一出,不少不养犬的居民对此做法很赞成,但同时也引发了养犬人的强烈反对。文/图记者于蓓蕾实习生杨丹妮

  “禁犬令”一出不少居民连声“叫好”

  21日中午,记者实地采访了小区里的居民,对于小区物业颁布的“禁犬令”,多数居民认为确实对小区环境有好的改观。居民吕大姐告诉记者:“年前的时候小区里还经常能看到狗,大的小的都有,草坪上狗尿狗屎臭气熏天的,狗毛到处飞,大晚上还有叫声扰民。但年后不知什么原因,小区里基本上就看不见狗了,也听不见狗叫,现在带孩子出来玩也放心一些。”“就该禁止养狗!”当问及这个问题,居民康先生情绪很激动。“我家孩子晚上听到小区里有很凶的狗叫,吓的都不敢一个人睡,严重影响了孩子晚上休息,孩子被吓到,这个责任谁来负?”“住楼房没地方养狗,狗叫扰民,又影响环境卫生,我看不养狗也挺好。”本村回迁户马大爷对记者表示,“先前住村子里平房,家家户户都养狗看家护院,现在住楼房了,安保巡逻都挺尽心,养狗也不方便,所以搬过来前就把自家狗送人了。”

  手续合法又不扰民凭什么不让养

  对“禁犬令”持反对意见的居民也不少,这些人多数是养犬人,“物业这样规定根本就不合法。法律都允许居民养狗,物业凭什么就不让养?现在济南不是推出了‘养犬计分制’嘛,如果居民违反了这些养狗规定,邻居和物业可向公安部门举报,该扣分还是该罚款,都有公安部门来处理,物业哪有权力?”一位爱狗的居民杨女士说道。

  “以前我家里养过一条黑色的小狗,当孩子一样的疼,后来搬到这里来不让养了,就只能把它送给附近看厂子的人了。”本村居民李阿姨告诉记者。

  而另一位在小区里租房居住了1年多的邵女士则认为:“完全不让养狗有点矫枉过正了,如果居民养的是符合规定的狗,物业也没有权力禁止大家养吧。”

  维护大多数居民的利益 物业说有错吗

  对于来自居民的反对声音,物业办的工作人员也觉得挺委屈:“我们这么做,其实是为了维护大多数居民的利益,有错吗?”

  大辛庄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冯庆斌告诉记者,大辛庄小区是旧村改造小区,早在两年前小区回迁交房时,居民就在《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上签过字,而公约中,禁止养狗就是其中一条。“事实上,我们小区居民99%以上都没办养狗证。养狗扰民的现象十分严重,仅2016年上半年接到的投诉就超过30起,当时大辛庄小区曾进行过民主投票,90%以上的业主都赞成小区禁狗这个规定。”冯庆斌说。

  他同时解释,禁止养犬这一规定在2015年12月公约签订时就已生效,只是没张贴通知,但因最近常有居民拨打110,反映晚上狗叫扰民,物业才在张贴出的通知里重申了违反的处罚措施,以示警示。

  记者看到在居民签署的《社区居民文明公约》里,规定“本小区内严禁饲养各种犬类,严禁饲养家禽如鸡、鸭、鹅、鸽子等,违者罚款1000元。”由物业办对养狗居民处以罚款的惩罚措施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负责人冯庆斌表示,小区物业并没有权限处以罚款,也从没对居民处以过任何数额的罚款,在禁狗通知里所提到的‘罚款1000元’,更多是为了警慑小区里不文明养狗的居民,让他们尽量收敛自身的扰民行为。而且截至目前,每当收到居民投诉的养狗扰民信息,物业都是挨家挨户上门劝说,没采取过任何强制手段。记者就罚款一事询问了10多位居民,只有一位居民称他曾听说有居民被罚过钱,但具体是谁他并不清楚。

  公安说法

  只要居民合法办“狗证”就可以养

  昨天,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中队长陈朝告诉记者,按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大辛庄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只须按照规定对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和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以养犬。据他透露,目前济南市已有8.5万户居民办理了养犬证。

  对于大辛庄物业贴出的“禁狗令”,他认为明显与相关法规相冲突,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居民因养狗被罚款可起诉至法院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对此说道:“不管是2015年的 ‘公约’,还是今年3月的‘禁止养犬通知’,小区里边关于罚款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物业没有罚款的权力。”

  他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大辛庄物业办在公约里禁止居民养狗,并称“违者罚款1000元”并没有受任何部门委托,此举有“越权”之嫌。

  他表示:“如果真有居民因养狗被罚了钱,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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