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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一公司利用合同漏洞 拖延给付对方35万货款

2012-08-08 11:15:00     作者: 董梦婕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 合同约定 货款拖欠 8月
[提要] 2011年5月至9月间,张先生等6人分别与曹县某家居用品公司签订《生产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张先生等人按照家居公司要求,为其生产加工工艺品。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工商机关可以按照《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规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调解。

  本报曹县8月7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荣荷玲 马磊) “合同订了,产品收了,对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这可咋办?”对方不按规定履行合约困扰张先生等6人近一年时间。8月6日,在曹县工商部门协调下,这件烦心事终于有了结果。
  2011年5月至9月间,张先生等6人分别与曹县某家居用品公司签订《生产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张先生等人按照家居公司要求,为其生产加工工艺品。张先生等人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家居公司,并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入库,没想到加工合格的工艺品公司都收了,但货款却迟迟未付。
  “我们6人的货款都拖欠着呢,多的欠了18万,少的也近2万,合计近35万元,多次索要,但是他们以合同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及方式,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出口业务受阻,暂无力支付货款等理由一直推脱。”张先生说,眼看着货款拖欠近一年,无奈之下,只好向工商部门请求进行合同争议调解。
  接投诉后,市工商局立即组织合同科工作人员与家居公司取得联系,在双方同意情况下,赶赴曹县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陈述后,工商人员认为,张先生等人依据合同规定生产加工工艺品,且经委托方验收合格,理应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公司确实存在暂时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的事实,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合同订立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尽力做工作,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个都可接受的意见,以利于双方将来继续合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最终双方达成协议,8月20日前公司支付一半货款,余额分两次在本年底和明年4月份前偿清。8月6日晚,家居用品公司与张先生等人握手言和,在工商人员的见证下,分别在《合同争议调解书》上签字,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市工商局合同科工作人员介绍,双方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严谨细致,避免约条款定不明确或有岐义,以尽量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工商机关可以按照《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规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调解。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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