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部门公布13种价格欺诈行为

2012-03-14 15:16:00    作者:王志、钱荣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承诺 标价签 物价部门 收购
[提要] 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避免广大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济南市物价局13日公布了商家惯用的13种价欺诈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

  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14日电(记者王志、钱荣)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避免广大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济南市物价局13日公布了商家惯用的13种价欺诈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

  据介绍,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此外,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五种价格手段之一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物价部门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以上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和举报。(完)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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